(上接第2102期)
四、危害公共安全
(一)妨礙交通安全。為制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為由,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柯某等人在北京上訪,天黑后采取駕駛車輛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闖紅燈等危險方法,隨意沖撞在場人員。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柯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張某在北京上訪,經思想疏導后同意隨工作人員一同乘車從北京返回。車輛在高速路行駛途中,張某突然從座位上撲向駕駛員搶奪方向盤,造成交通事故。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胡某因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滿多次上訪。某日,胡某在市政府接待場所上訪時被安檢人員發現攜帶彈簧刀、跳刀多把,拒不上交,危及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以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對胡某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二:王某因對交通事故認定結論不滿上訪,經公安機關復核后仍不服,攜帶打火機、汽油乘坐公共汽車欲自焚制造事端,被駕乘人員及時制止。法院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姚某反映政府非法占用耕地、克扣征地補償款等問題,為向黨委政府施壓,組織村民30余人纏訪鬧訪,在廣場上聚集示威,拒不服從工作人員勸阻。公安機關以非法集會、示威對姚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例二:粟某等人因反映家人被打傷住院,為引起政府重視,組織100余人拉橫幅、喊口號到縣政府上訪??h有關部門到現場維持秩序,上訪人員拒不聽從勸導,追打政府工作人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八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span>
六、違法利用網絡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制作、復制、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或者以幫助信訪為名通過上述方式騙取他人公私財物,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于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一:王某因感情受挫恣意生事,在新冠防疫期間,謊稱自己是新冠病人,并拍視頻上傳到網絡,引起社會恐慌。公安機關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對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二:謝某因對法院判決不滿,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公眾恐慌。法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