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原則: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二、殘疾評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
三、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一)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兩寸近期免冠彩照,向戶口所在地村(社區)或鄉鎮(街道)提出辦證申請。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二)受理:鄉鎮(街道)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資料進行確認,并在申請表上簽字蓋章。
(三)評定:縣人民醫院對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殘疾人將鑒定資料交回鄉鎮(街道)進行公示。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公示結束后,鄉鎮(街道)將材料交縣殘聯。
(四)審核、批準:縣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
四、殘疾人證遺失: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持本人身份證到縣殘聯補辦;本人無法前來的,家人持戶口簿原件、雙方身份證原件到縣殘聯補辦。
五、殘疾人證換領: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交回縣殘聯換領。
六、殘疾等級變更: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按新辦證程序到縣人民醫院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七、殘疾人證遷移: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持證人需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到縣殘聯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
八、殘疾人證注銷: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殘疾人死亡的,縣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注銷;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注銷殘疾人證的,縣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殘疾人證注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